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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网游因何会侵权到最后一刻 恺英网络子公司涉嫌盗版

2018-2-27 13:09:52      小编:      我要评论

恺英网络通过公告对此案回应称,2016年10月25日,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了两项合同。这两项合同约定,娱美德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LEGEND OF MIR II”授权浙江欢游进行网页及移动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原合同金额共计为500亿韩元(约为3亿元人民币)。

娱美德与浙江欢游签署这两项合同后,娱美德与案外人Actoz公司即因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产生纠纷,浙江欢游为避免产生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并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推迟了实施这两项合同约定的内容,截至1月4日的这次公告披露时止,浙江欢游尚未向娱美德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利用“LEGEND OF MIR II”进行任何网络或移动游戏的开发及商业运营。因此,这一诉讼暂时未对该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山寨”曾为网游业常态

《地下城与勇士》与《阿拉德之怒》的争端,是国内网络游戏业新发生的诉讼中的一起。其实,国内网游行业的“李逵”与“李鬼”之争并非新生现象。2013年,由于认为所开发网游《热血传奇》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遭到侵犯,国内网游巨头盛大游戏连续发起10多起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近1.5亿元。这一系列诉讼成为业界的一件大事。

除了《热血传奇》的案件,近几年国内网游业影响较大的“李逵”与“李鬼”之争还包括:游戏《坦克世界》发行商Wargaming.net将两家中国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游戏剽窃了《坦克世界》创意,侵犯了知识产权。触控科技与广州希力电子科技及其子公司桂林力港围绕手游《捕鱼达人》展开了激烈的版权之诉。世界IT游戏巨头暴雪公司联合网易,即“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这款游戏在中国的代理商,起诉国内另一个游戏企业侵犯其游戏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65万美元。

上述游戏的共同特点就是一方被诉抄袭、剽窃著名游戏的创意。从相关裁判结果来看,原告方基本获得胜诉,抄袭行为被法院认定。国内网游业版权之争的高发年度为2013年、2014年。当时还是PC端游戏的高峰期,智能手机还未完全普及,手游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早在2014年年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就表示,“坦率地说,现在国内很多游戏企业都还处于山寨状态。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手机游戏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相关手机游戏的官司持续不断。

也有专家则指出,抄袭已经成为常态,具体可以表现为找准一款成功游戏的玩法,迅速复制一款推向市场。这是玩法上的借鉴,现在发展到界面、题材、美术上直接全面的“山寨”。山寨行为之所以严重,不是侵权方不知道其行为违法,是因为侵权更容易获得巨额利润,而自行创新开发要投入巨资,这笔钱可能远超侵权获得的利润。即使被发现侵权而被起诉,最终被判的赔偿也可能远低于实际获利,“侵权者会坚持到最后一刻,要挣够最后一分钱。”

1℃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直接山寨知名网游既引发民事案件,还可能触犯刑法。2016年2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检方指控,从2012年8月开始,在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男子周国鑫伙同他人在衢江区家中非法获取《热血传奇》游戏数据源代码,并通过修改、服务器租用、登录器代码更新和防攻击等,把《热血传奇》改编成了《最新轻变》和《风云轻变》两个网络游戏,之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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